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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101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

【稅務問答】101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1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開立發票數量,常在發票所屬期別最後幾天,才發現發票數量不夠,且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需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如已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則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至於納稅人擔心消費月份與發票上印製之月份不同,兌獎月份是那一期?南區國稅局說,如果消費者是取得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以該張統一發票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

 

以本案例而言,1014月份消費,拿到1015-6月份統一發票,買受人是依5-6月份中獎號碼對獎,權益並未受損
  

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應於申購統一發票前,自行評估需用統一發票數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購,如發生不敷使用情形,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於交付非當期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時,確實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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