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來電詢問故障車停於路邊未使用,為何會收到牌照稅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汽、機車所有權人應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繳納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則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繳納,若欠稅車輛被發現行駛公共道路,包括停放路邊,除了需要補稅以外,還會再加罰1倍以下的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如為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如為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均免再加徵滯納金。
因此,即使故障車輛停放在公路、巷道或停車格,也將被視同是行駛道路,一旦被查獲沒有繳納使用牌照稅,除須補稅還會送罰。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如果車子因故障須修復暫時不使用,或不堪使用,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由於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暫停使用的車輛,其使用牌照稅繳至報停、報廢前一日,車主不須負擔車輛停駛期間的牌照稅,也避免因為未繳稅款受罰。若車輛修復可以使用時,只要向監理機關申請復駛手續即可,以節省您的荷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