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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如何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後,為便利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及實務作業需要,申報注意事項如下:

 一、取得104年12月以前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之收據者,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格式代號:22)。

 二、105年1月以後,取得公用事業無實體電子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25),以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流水號〔十位英數字,前二位固定BB,後八位為0~9或A~Z(大寫)〕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擇一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因應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統一發票,請營業人檢視近期收到的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記載的用戶名稱,如與實際用戶不符者,應儘速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以免屆時影響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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