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配偶名義之自用住宅其由本人借款支付之利息應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
是以,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之房屋而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每年扣除數額以當年度實際發生之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最多不能超過30萬元,
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須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峻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方可列報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