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已故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是否可以於次年列報扣除?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雖然受扶養親屬已於99年度死亡,但依據財政部
該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於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之次年內支付部分,如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確實證明仍可以列於次年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規定予以列舉扣除。
因此
【稅務問答】已故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是否可以於次年列報扣除?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雖然受扶養親屬已於99年度死亡,但依據財政部
該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於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之次年內支付部分,如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確實證明仍可以列於次年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規定予以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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