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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娛樂活動,應否報繳娛樂稅?

適逢鳳凰花開畢業時分,某大學學生會長致電基隆市稅務局詢問若於校內舉辦畢業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否報繳娛樂稅?

依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可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舉辦活動的社團須為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

()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工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

()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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