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問答】租賃契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簽收款項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之性質,則應按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惟如於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您,收取金錢所出具之收據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按4‰稅率貼印花稅票,若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罰則不輕,不可不慎。

閱讀 326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