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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房屋空置未使用,還需要課徵房屋稅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許多民眾除供自用之房屋外,持有之投資性質的房屋,在不易出租的情況下, 其空置未使用的情形十分普遍, 如房屋空置不為使用,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下列情形核課房屋稅:

(1)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如辦公室、店舖、工廠…等)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
       (2)所載用途別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提醒民眾,房屋稅是按「月」計徵的稅捐,因此,當營業用房屋空置不使用時,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在30日內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其改課之基準日為每月15日,如果是在16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則自次月起改按變更後之稅率課徵。嗣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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