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售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消費者索取發票,而加收5%的價款。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消費者常質疑消費時索取發票,為何有些商家要加收5%的價款,有些商家卻不需要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32條第2項之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按規定的營業稅徵收率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是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不應該因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而表示要加收5%的金額。
該局指出,少數營業人常以消費者如欲索取發票,即要加收5%的金額,致使不少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之念頭,此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之行為,已涉嫌逃漏營業稅。
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51條規定,還會併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