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按尚可用年度計提折舊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近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國稅局,其所有之機器設備於數年前已屆耐用年限,但仍繼續使用,如果其間這幾年並未計提折舊,現在想按實際情況續提折舊,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尚可使用年數,重新估算殘值,依照原來該項資產提列折舊之方法計提折舊;而如果耐用年限屆滿後,並未就當時實際仍使用情況接續提列,可就其間應提列年度先予調整補列後續提。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皮革產銷,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按成本入帳,依不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就實際情況估列殘值,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有未提列情形,應於提列年度調整補列,不可增列至以後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