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非屬自住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並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以自配偶受贈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惟如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南區國稅局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