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問答】不服滯納金也能申請復查。

有民眾來電詢問,繳稅時除了繳納本稅外,還因為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如果對於本稅沒有異議,能不能只針對加徵滯納金的部分申請復查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將被加徵1%的滯納金,直到計徵滯納金期間(30日)屆滿為止。由於加徵滯納金的行為屬於行政處分,民眾對於加徵的滯納金不服,可在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舉例來說,如果繳納期限是8月31日,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日為9月30日,則滯納金的復查就是從10月1日起算30日內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逾期申請復查,將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請民眾留意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閱讀 268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