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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法院拍賣取得土地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納稅義務人常對法院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其地價稅應向何人課徵產生疑義。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又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更明訂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即不以登記為要件,拍定人在拍定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故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物權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其應納之地價稅,如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書之日係8月31日(含)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即應向拍定人徵收,若在9月1日(含)以後者,則次年度地價稅始由拍定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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