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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股東扣抵帳戶資料 停業仍應申報

【稅務問答】股東扣抵帳戶資料 停業仍應申報

【經濟日報╱屏東訊】 2011.08.15 02:00 am

 

屏東縣杜小姐問:99年度3月初辦理停業一年,當年度並無營業收入,且無上年度未分配盈餘可供分配,是否可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係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經查該公司99年度停業,無營業收入及上一年度無未分配盈餘可供分配,若未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逕行核定,並無應納稅額及怠報金情事,惟該公司於99年度繳納經稽徵機關調增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應即計入該筆金額,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2項規定處7,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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