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依國稅局清單申報 漏報不能免責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5.17 04:52 am
林小姐問:前幾天收到國稅局寄來的98年度綜所稅核定通知書,因為漏報了「財產交易所得」要補稅,而且漏報金額超過25萬元,還被罰款。不過,我當時是根據從國稅局申請的所得清單申報,為何還會被連補帶罰?
賦稅署官員回答:民眾從國稅局查調到的所得資料,範圍只有扣免繳憑單所得,例如薪資、利息、公司股利等。
至於財產交易、租金等這類不屬於扣繳憑單的所得資料,不在國稅局提供的資料範圍內,民眾必須自己誠實申報,一旦被查到漏報免扣繳憑單所得,就會被連補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