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結婚年度報稅 可分開或合併
【經濟日報╱臺南訊】 2011.04.28 02:04 am
臺南市陳小姐問:其於民國百年完婚,今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是否能讓其夫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於民國百年結婚,99年度時仍為單身,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個別申報,尚不能與其新婚配偶合併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免被補稅及裁罰。至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以選擇夫妻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新婚夫妻除結婚年度可選擇分開申報外,以後年度均應合併申報課稅,如未依規定合併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會被裁處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