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認屬符合該款免稅要件:
1、 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2、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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