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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向何處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之營業地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於103年4月25日搬遷至臺北市信義區,則該公司103年5月份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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