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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菸品健康捐納入銷售額計稅

【稅務問答】菸品健康捐納入銷售額計稅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2011.03.29 02: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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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林先生問:菸品健康福利捐是否應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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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業人銷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稅額。該分局進表示,以往銷售菸品另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免計入營業稅稅基,營業人只須在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與銷售額明確分別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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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自10012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明定菸品健康福利捐為營業稅稅基。提醒營業人銷售菸品,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否則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銷售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等規定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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