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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營業利潤,如何依所得稅協定規定申請減免所得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應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辦理申報納稅。如有依所得稅協定應減免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3條之規定,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申請適用依所得稅協定規定減免所得稅,免預先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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