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里區吳小姐來電洽詢,A公司人員因一時疏忽,於107年1月1日仍使用106年11-12月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應該如何處理?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所更進一步說明,如A公司於107年1月1日仍繼續使用106年11-12月發票,並開立10張金額計2,000元發票予買受人後,始發現錯誤,依前揭規定,A公司應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員進行調查前,將誤開前期發票金額2,000元,以107年1-2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
該所呼籲所有營業人,於每單月1日應提醒開立發票人員務必記得更換當期統一發票並予開立,以避免誤用上期發票經人檢舉後受罰及需向稽徵機關報備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