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申請分期繳納稅款適用條件如下:
1、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算、廢止則不適用。
2、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暫繳稅款,如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可於應納稅款之繳納期間內(107年9月1日至107年10月1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1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分期繳納之期數,視稅款金額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