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來有民眾詢問房屋現在為自住使用,為什麼房屋稅繳款書上面的使用情形還是非住家?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如果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人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民眾如果未依規定申報,就必須提出具體的事證,證明房屋在提出申請前的使用情形,否則稅務局仍會按原核定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作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作營業或私立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等使用,稅率為3%,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則為2%。房屋如果符合自住使用規定,應儘快向本局所屬分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