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A君獨資經營甲商號,甲商號107年度結算所得額為800,000元,A君不須計算及繳納甲商號之應納稅額,而係將甲商號營利所得800,000元併入A君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