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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供傳教人員宿舍用地可否比照教堂減免地價稅

 

(臺中訊)某宗教團體會計人員吳小姐來電詢問,供佈道及傳教人員住宿之用地是否得比照教堂免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免徵地價稅,而與其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用地,並以同一所有權人登記,可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經核准者可自當年度起免徵,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但如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雖供宗教團體使用則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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