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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經營補習班業者來電詢問,是否可以列報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另外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伙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依前揭規定經營補習班者,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蘇玲玉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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