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問答】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得先行申請分割登記,並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申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S__7913480.jpg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遺有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申報遺產稅仍得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如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與農業經營無關,或有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等使用情形,而無法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繼承人得先行辦理標示分割,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得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6427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6615日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書時,經主管機關現場勘查有建物占用而未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於申報遺產稅時無法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書,致未能主張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農業用地價值。本案繼承人如先就該土地辦理標示分割登記,並就符合作農業使用部分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申報遺產稅即得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閱讀 341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