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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出售房地未獲利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交易房地在無獲利情形下是不是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例如民眾於107年以總價500萬元買入房地,於109年以總價400萬元出售房地,雖然是虧損100萬元,仍要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申報制,民眾若有出售房地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補繳,只要是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補繳者,就能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8422

 


撰稿人:李函璇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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