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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因地震災害造成損失時,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臨櫃詢問,若家中遇地震致個人財物遭受損害,可否直接列舉申報災害損失?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受災害之照片、受災修復費用之發票或收據),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之轄屬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可於損害發生年度,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災害損失發生時,務必拍照存證,並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報備,勿因一時疏忽,而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或申請報備方式有不瞭解的地方,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查詢相關資訊,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撰稿人:林育正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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