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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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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折舊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

 

每年折舊額、殘值及續提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每年折舊額=(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殘值) ÷ 耐用年數

 

()殘值=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 (耐用年數+1)

 

()續提折舊額=(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最近查核某診所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於1041月購買醫療設備720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20萬元〔720萬元 ÷ (5+1)=12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90萬元〔720萬元 ÷ (7+1)=9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30萬元。

 

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設備折舊之提列年限及固定資產殘值之折舊,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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