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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