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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繼承人為未滿20歲之子女者,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外,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距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530日死亡,其2名成年子女(原可扣除金額100萬元=50萬元X2)均依法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等2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乙君及丙君分別於91121日及93320日出生,經核算扣除額為450萬元(計算如下),惟可扣除之數額以甲君2名子女原得扣除之100萬元為限。至於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繼承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乙君加扣年數:

         乙君於91121日出生,於111121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5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3年。

 

(二)丙君加扣年數:

         丙君於93320日出生,於113320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5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4年。

 

(三)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扣除額:

         50萬元X(乙君+丙君+加扣年數)=50萬元X1+1+(3+4)=450萬元。

 

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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