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問答】可以第三人名下相當欠稅額的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名下不動產遭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因資金需求急需出售,是否可以第三人名下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財政部10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釋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須先繳清所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欠稅額的擔保後,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所稱提供相當欠稅額的擔保,依據財政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包含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擔保。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的繳款書後,應儘速繳清稅款,若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名下不動產遭到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後,如因故急需移轉,可以提供第三人名下相當於欠稅額的財產作為納稅擔保,申請塗銷不動產禁止處分登記。

閱讀 317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