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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出售受贈之房地,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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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10511日起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其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於1096月間出售自姐姐贈與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係10412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1051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以贈與契約日認定為房地取得日,並依其持有期間(10412月至1096月)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所回覆: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本案出售之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非為贈與契約簽訂日,是該房地取得日為1051月,並應依其持有期間(1051月至1096月)超過2年而未逾10年,按適用稅率20%申報納稅。

 

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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