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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利事業虛報薪資費用,縱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而無應納稅額,仍應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項支出後為虧損,致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予以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A君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所得資料時,發現甲商號列報其子B君薪資所得38萬餘元,惟B君於該商號工作2個月餘,僅領取薪資8萬餘元,甲商號有浮報B君薪資30萬餘元之情事,遂檢附所得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該所查明後,該商號尚浮報其他員工薪資金額共80餘萬元。

 

甲商號主張係人為疏失,申請更正被浮報員工扣(免)繳憑單之薪資所得,並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減列薪資費用80餘萬元。雖甲商號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減除該浮報薪資費用後,更正後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另該商號係於檢舉日後始提出更正,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故甲商號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80餘萬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核算,按所漏稅額16萬餘元,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若有虛報成本費用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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