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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他人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王先生臨櫃詢問,其為小吃店負責人,自109年1月起向個人承租店面經營小吃店,每月租金30,000元,按月給付租金予出租人,給付後就由出租人自己申報綜合所得稅就好了,為何還要其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第92條第1項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就本案例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小吃店負責人王先生為扣繳義務人,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予國內居住者之出租人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3,000元,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3,000元,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及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如: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等)時,要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以扣繳義務人是否依期限補繳並補報,按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罰1倍或3倍以下罰鍰,請扣繳義務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 曾詩尹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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