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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金援子女海外置產 也要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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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愛護子女,不少富爸爸富媽媽會資助在國外唸書或就業子女在當地購置不動產,因購置的不動產在國外,容易誤以為不須課徵贈與稅或國稅局不會調查,以致漏報贈與稅。

 

國稅局查核甲君結購大額外匯案件,依所蒐集資料發現,甲君將70萬美元轉匯至其子乙君設於國外銀行帳戶,因金額龐大,研判不是支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或醫藥費等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使用。經深入追查結果,其用途是供乙君在國外購置不動產,因甲君並未申報繳納贈與稅,乃補稅並加處罰鍰360餘萬元。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除對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外,凡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不管是贈與其境內或境外的財產,都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以本案為例,因甲君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兒子的資金雖然是供海外置產使用,但該資金來自甲君的境內財產,屬贈與稅課徵對象;另外,如果甲君是將其存在海外戶頭的資金贈與給在當地唸書子女,係屬就其境外之財產為贈與,也要課徵贈與稅。

 

如有上述贈與行為,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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