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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之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追溯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之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11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減除其當年度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之金額,該金額無須列入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軍、公、教及政務人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原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所繳納之扣繳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無須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請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某員110年應領薪資841,980元,包含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為44,136元,則其應填報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為不含退撫基金之797,844元(即應領薪資841,980元-退撫基金44,136元);其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44,136元,亦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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