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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預售屋交屋後出售,其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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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預售階段及成屋階段購入),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有民眾於預售階段買入而於興建完成交屋後出售,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起算持有期間,適用較低稅率而遭補稅。

 

個人購買預售屋,並於10511日以後興建完成交屋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再行出售該房屋、土地,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合併課徵所得稅範圍,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即地政機關移轉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而非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即預售屋之持有期間尚不得併同計算,以免形同鼓勵預售屋交屋後隨即出售,影響抑制短期炒作之立法目的。

 

舉例說明,甲君105105日以12千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1戶大安區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售屋興建完成後,甲君在108107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嗣於111110日以13千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辦竣移轉登記。甲君以10510月簽訂購入預售屋契約之日至出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53個月(105105日至111110),而採20%稅率計算稅額194萬元,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以買入預售屋興建完成後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重新計算持有期間為23個月(108107日至111110),並依3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339.5萬元,扣除已自行繳納稅額194萬元後,核定補徵稅額145.5萬元。

 

個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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