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倘欠稅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得對抗請求等之事由,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第三人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亦未將金錢支付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時,該分署得因該局之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持續追查欠稅人財產變動情形,如查得欠稅人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之情事,將積極與行政執行分署合作,運用強制執行手段,實現國家稅捐債權,請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