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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海關呼籲業者如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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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進口時若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納稅義務人未能即時檢具正式發票報關,則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並檢具預估商業發票、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及交易合約等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嗣於期限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

 

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係屬貨物成交前,買賣雙方間載明貨物名稱、單價、規格等參考交易交件,非屬關稅法第17條所稱發票(Invoice)。納稅義務人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時,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位得填報「65(預估稅捐)或「62(估價未決),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所檢附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另於期限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補送期限以貨物放行後4個月為限,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

 

若預估發票與正式發票議定的交易價格有差異,勿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納稅義務人若逕以預估發票報關,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亦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嗣經海關查得實際交易發票,即涉虛報貨物價值,繳驗不實發票等情事,海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及第44條規定補徵所漏稅款併裁處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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