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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受疫情影響,110年度適 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得予調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如因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將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特別提供減稅優惠,適度調增110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申報;如未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110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及適用條件如下:

 

一、醫事人員之執行業務者: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一)適用對象:藥師、中醫師、西醫師、醫療機構醫師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者、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及語言治療師、助產人員。

 

(二)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中之藥事服務費收入、非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及其餘適用對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原規定費用率之117.5%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2位),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至0.94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至92%。

 

(三)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費用率由94%提高至97%。

 

二、其他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

 

(一)符合110年度收入總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1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率得按原規定費用率之112.5%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2位)。

 

(二)執業期間不滿1年者,按實際執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總額計算。

 

該局呼籲,業者不論係採設帳核實計算損益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請特別注意應將所得金額併入負責人及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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