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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成屋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除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也納入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惟兩者認定之交易日期不相同,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日期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出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日期為訂定買賣契約日。

 

該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等到興建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後出售,在計算出售房地合一稅時,成屋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該分局舉例說明,張小姐107年10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購買合約,於109年5月1日交屋,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張小姐111年2月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9年5月1日至111年2月1日),適用稅率45%。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等到交屋後再出售者,要特別注意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避免適用稅率錯誤,造成補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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