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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先購後售亦適用;惟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所說明,近來時常查獲重購退稅扣抵案件於列管期間5年內有設立營業登記、轉租他人或再行移轉出售等情事,須依法追繳原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或扣抵案件,請重購後五年內勿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避免致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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