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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檢舉逃漏稅,不可僅以公開資訊做為檢舉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在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近來常有民眾以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因其非屬檢舉之具體事證,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之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倘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詳述逃漏稅捐的事實,並提供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如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才能據以辦理,希望民眾能與稽徵機關攜手共同防杜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

 

   該局說明,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電洽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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