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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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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10712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該屋10910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11181日出售該房地,計算應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其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陳小姐係於109101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11181日出售時,依規定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持有期間之計算,以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不能加計簽訂預售屋之期間,故陳小姐1118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應為110個月(109101日至11181),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局呼籲,民眾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正確計算持有期間,以免適用錯誤稅率致短漏稅額甚或受罰;有房地合一稅申報問題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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