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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已扣取健保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每年6月開始為上市櫃公司的除權息旺季,提醒民眾自投資公司所獲股利必須依照股利憑單所載給付總額,列為個人綜合所得之「營利所得」項目,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筆股利如有按二代健保相關規定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目前費率為2.11%),該補充保險費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尚不得扣減營利所得,申報營利所得時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而非以扣除補充保險費以後之金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領取A國內上市公司股利30,000元,A公司於發放股利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取2.11%之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633元(=30,000元×2.11%),實際發放29,367元(=30,000元-633元),甲君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取自A公司之營利所得為30,000元,而不是扣除補充保險費633元以後的金額29,367元。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採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於保險費扣除額項目中全數減除,不受金額限制,提醒民眾記得列報扣除。倘對申報之所得或內容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李侑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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