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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依限繳納及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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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查甲君110年給付乙君薪資所得1,860,000元,未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100,200元,甲君雖已申報免扣繳憑單,惟已違反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仍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提醒,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收,達成租稅公平及稽徵經濟目的,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之作為義務,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依現行規定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於期限內扣取稅款、繳納所扣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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