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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提醒111年度如欲申報適用長照扣除額者,請於年底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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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12%(股利合併計稅及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如111年度欲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請民眾把握時間於111年底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該等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11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11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11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111年度取得)111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須符合公告之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身障種類)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檢附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常於審理時發現非屬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於隔年(112)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來不及申請其他項證明文件而引發爭議。故該分局提醒,如今年度(111)未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未使用長照2.0服務或未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的民眾,請於年底前儘速向醫療院所申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使用長照2.0服務,以免隔年5月無法列報長照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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