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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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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沒有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於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李先生111年向個人承租店面開設飲料店,經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飲料店每月租金25,000元,李先生每月給付租金予房東(居住者)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2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211日起至26日止(因112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至11226日止),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其中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於申報期間(包括春節期間)內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1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即可進行憑單申報作業,請尚未辦理申報之扣繳義務人儘早利用網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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